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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20 | 文清,你凭什么获赔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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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文清  精神抚慰金 
备受关注的原央视著名主持人文清,起诉重庆一媒体名誉权官司一案,经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5月15日,以严重损害文清名誉权为由,终审判决重庆某媒体公开向文清赔礼道歉,并赔偿文清精神抚慰金10万元、交通费损失6640元、公证费4080元。据悉,文清这次获赔 精神抚慰金十万元,创下了目前中国明星向娱记赔偿的最高纪录。

文清一案的判决,创下了中国明星名誉侵权索赔的天价,不知道文清拿到十万元现钞的时候能否弥补此侵权事件对其造成的精神损害,但此赔偿数额却扎扎实实对我的精神损害了一把,我不禁想问一句,文清凭什么获赔十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此司法解释的规定,文清显然是根据第三项“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来获得赔偿的,到底十万元是高是低,我们不妨来细算一下。我想正常人都明白,致人损害最严重的后果就是死亡,其次为残疾,再次才是其他情形,那么精神抚慰金也就理所当然的分为三个层次。

假设一:文清在本案中受损害死亡。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我不知道北京2006年的城镇居民收入是多少钱,但我所居住的宁夏银川2006年城镇居民收入是8000多元,按20年计算,可以赔偿16万多元。北京每年的人均收入都排在全国前列,能达到的赔偿数额应该在30万左右,看来北京人的命值钱的多。从此可以看出,文清的名誉至少相当于普通北京人的少半条命,相当于普通宁夏人的大半条命。

假设二:文清在本案中损害致残。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二十年计算。”我国把伤残分为十个等级,最高为一级伤残,最低为十级伤残,一级赔偿比例为100%,依次类推,到十级为10%。也就是说,文清如果在本案中为一级伤残(却胳膊少腿之类),她可以得到30万左右的精神抚慰金,如果为十级伤残,她可以得到3万左右的精神抚慰金。如果在我所居住的银川,最高为16万,最低为1.6万。从此可以看出文清名誉的价值至少相当于普通宁夏人的一条胳膊或者一条腿。

第三,此处不能用假设了,而是事实,文清一没死亡、二没伤残,她应该得到多少精神抚慰金呢?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给予了法官充分的自由裁量权。于是乎,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判出了10万元的天价。什么原因,还不是因为她是文清。

总结一下我之所以被10万天价判决损害精神的原因,我身为一个宁夏银川的居民,如果在一起侵权案件中死亡,我的家人能得到最多16万元的精神抚慰金;如果我伤残,可以得到1.6万到16万元的精神抚慰金。可文清一没死亡、二没伤残,愣是拿到了10万的天价赔偿。也就是说文清的名誉至少值我的多半条命,文清名誉的价值远远高于我的身体健康和肢体健全的价值。为此我陷入了深深的痛苦之中,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庇护之下,我和她的差距咋就这么大呢?法律把生命的价值视为最崇高的,精神作为人身的一个组成部分,理应得到尊重和保护。但我和文清的精神是平等的,名誉受到损害时她会痛苦,我也会痛苦,但我们也许永远无法在精神上实现平等,原因只有一个,她是文清而我不是。我的精神为此受到了严重的伤害,我该向谁索赔呢?

我只能郁闷的问一句,文清,你凭什么获赔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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